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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何俭锋与江门市欧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俭锋,江门市欧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16号原告:何俭锋,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震,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门市欧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创业路22号办公楼首层。法定代表人:周中涛。被告:刘练,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俭锋与被告江门市欧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俭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俭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俭锋撤回对被告刘练的起诉。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伟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