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柯麓服装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暖牛服饰有限公司、吴培甫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柯麓服装有限公司,佛山市暖牛服饰有限公司,吴培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柯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百安南路121号四楼之三。法定代表人:陈方。被执行人:佛山市暖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居委会百安南路12号二、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培甫。被执行人:吴培甫,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柯麓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暖牛服饰有限公司、吴培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8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佛山市暖牛服饰有限公司、吴培甫确认截止至2017年3月7日尚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柯麓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费30849元,两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10000元,于2017年4月15日前清偿10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清偿10849元,案件受理费285.61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285.61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袁龙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间分别向佛山市房地产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另案扣押了被执行人佛山市暖牛服饰有限公司的成品裤920条,得拍卖款12800元,对拍卖所得款依法作出(2017)粤0606执综39号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暖牛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款分配方案告知书,现该分配方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按上述分配方案处理款项;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暖牛服饰有限公司已无在原工商登记地址经营。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285.61元(诉讼费),未执行标的为308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家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