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爱明纸业有限公司与易玲艳、陈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爱明纸业有限公司,易玲艳,陈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1075号原告:中山市爱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全,系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被告:易玲艳,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勇,男,1968年3月24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山市爱明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易玲艳、陈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二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全及被告易玲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14469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681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向两被告经营的企业中山市欣洋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纸板,双方对账后确认中山市欣洋印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191772元,两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私人担保书》及《还款计划书》自愿为中山市欣洋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是两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被告易玲艳辩称,原告主张的欠款属实,但是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其主张的本案货款,其中部分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另有部分付款被告已向原告缴付两张案外人开具的支票,只是支票尚未到达承兑日期,原告暂时无法承兑,待两张支票承兑之后,被告已经清偿完毕本案货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两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被告易玲艳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诉,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案外人中山市欣洋印刷有限公司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是案外人中山市欣洋印刷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中山市欣洋印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191772元,两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原告出具《私人担保书》及《还款计划书》自愿为中山市欣洋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范围包括欠款本息、诉讼费、律师费等。此后,两被告分多次向原告还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欠144690元未支付;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在提起本案诉讼后,两被告再次向原告支货款,截至庭审之日仅剩余57660元未支付;两被告另向原告交付两张案外人出具的金额共计57660元的支票(分别为支票号为30104430/06792614的交通银行支票,金额11900元;支票号为10304430/50116402的中国农业银行支票,金额为45760元)。由于截至庭审之日上述两张支票均未到承兑期,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愿向两被告退还上述两张支票,而是持有支票到承兑期,如果无法承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另查明,原告在本案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支出律师费8681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确认,截至庭审之日两被告仅剩余57660元欠款未偿还,但是两被告已向原告交付金额共计57660元的支票,原告经本院询问明确表示不愿向两被告退还上述两张支票,而是持有支票到承兑期,如果无法承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故此,两被告已履行向原告支付欠款的义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其偿还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两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要求其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易玲艳、陈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爱明纸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律师费8681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爱明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83.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易玲艳、陈勇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二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祉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