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丽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930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7304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756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