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张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张文明,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住所地:阳信县阳城三路945号。负责人:李海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文明,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八路交汇处西北。法定代表人邓乃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中国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与张文明、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肖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