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建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建军,毛明巧,魏勇军,曾雪仙,何向军,周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芹北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3040-X。法定代表人:徐樟顺。被执行人:魏建军,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毛明巧,女,1978年7月2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魏勇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曾雪仙,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何向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周小春,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魏建军、毛明巧、魏勇军、曾雪仙、何向军、周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被执行人所在村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各被执行人在外债务累累,系本院众多案件的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价值不大,处置无意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魏建军、毛明巧、魏勇军、曾雪仙、何向军、周小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10月09日,被执行人魏建军尚欠申请执行人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6852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12458元,执行费24085.2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毛明巧、魏勇军、曾雪仙、何向军、周小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6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立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