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民终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洪四、王兰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四,王兰珍,李石宝,会泽县待补镇歹咩村委会,陈正刚,李兴红,张兴虎,张正东,李洪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民终1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四,男,1941年3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兰珍,女,1941年3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系李洪四之妻)。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本芬,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会泽县待补镇哨排村委会顾家*组***号,身份证号码:5322331968********。系二上诉人之女。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石宝,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系李洪四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泽县待补镇歹咩村委会。住所地:会泽县待补镇歹咩村。法定代表人:冯见荣,系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刚,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红,男,1960年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虎,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东,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文,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会泽县,上诉人李洪四、王兰珍、李石宝因与被上诉人会泽县待补镇歹咩村委会、陈正刚、李兴红、张兴虎、张正东、李洪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6民初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洪四、王兰珍、李石宝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6民初167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主张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待补镇歹咩村河湾小组易地搬迁美丽家园宾宁湾小区建设指挥部系签订协议的甲方主体;2、一审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3、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会泽县待补镇歹咩村委会、陈正刚、李兴红、张兴虎、张正东、李洪文均未作答辩。李洪四、王兰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李石宝与歹咩村委会及被告陈正刚、李兴红、张兴虎、张正东、李洪文于2016年5月8日签订的协议无效;2、判决七被告将位于会泽县待补镇歹咩村委会河湾小组窝子地的3.192亩耕地返还给原告;3、判决七被告对原告承包经营的位于会泽县待补镇歹咩村委会河湾小组窝子地的3.192亩耕地停止违法建盖房屋、恢复原状、排除地上建筑物的妨害;4判决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因精准扶贫政策,会泽县待补镇歹咩村委会河湾小组被曲靖市确定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名单,同年,被会泽县确定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待补镇歹咩村委会成立了易地搬迁美丽家园宾宁湾小区建设指挥部,村总支书记李兴唐任组长,成员有被告陈正刚、李兴红、张兴虎、张正东、李洪文。因小区建设选址需征收原告李洪四、王兰珍及李石宝一家的家庭承包土地3.192亩,2016年5月8日,被告李石宝与待补镇歹咩村河湾小组易地搬迁美丽家园宾宁湾小区建设指挥部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为:“李石宝同意征用其家的承包土地3.192亩,征地费用114969元及贫困户补助50000元李石宝不领取,由指挥部负责建盖一幢一楼一底的房屋给李石宝使用,所有权也归李石宝,李石宝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施工及扯皮”。原告李洪四、王兰珍以承包土地为家庭共有,李石宝无权一人处分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拆除其承包地上的建筑物,返还其承包地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列明具体、明确的被告,且被告应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双方系待补镇歹咩村河湾小组易地搬迁美丽家园宾宁湾小区建设指挥部与李石宝,故待补镇歹咩村委会及陈正刚、李兴红、张兴虎、张正东、李洪文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洪四、王兰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本院二审期间,各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人李洪四、王兰珍、李石宝主张确认无效的于2016年5月8日签订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双方系待补镇歹咩村河湾小组易地搬迁美丽家园宾宁湾小区建设指挥部与李石宝,被上诉人会泽县待补镇歹咩村委会及陈正刚、李兴红、张兴虎、张正东、李洪文并非协议一方当事人。上诉人李洪四、王兰珍、李石宝提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待补镇歹咩村河湾小组易地搬迁美丽家园宾宁湾小区建设指挥部系签订协议的甲方主体;一审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李洪四、王兰珍、李石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宁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赵俊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