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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8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军,袁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467号原告:刘洪军,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袁飞,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军诉被告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刘洪军负担。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