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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7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杭州明珠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戚新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戚新蕾,陈奋,程国华,卓豫豫,戚邦俭,杭州明珠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759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郑忠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巍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清,女。被告:戚新蕾,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陈奋,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被告:程国华,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卓豫豫,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被告:戚邦俭,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杭州明珠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戚红彬。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戚新蕾、陈奋、程国华、卓豫豫、戚邦俭、杭州明珠小百货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闵 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佳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