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简阳市建国商贸有限公司与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建国商贸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建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67号。法定代表人:彭建国。被执行人: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广场路阳晨第五城一层。法定代表人:周忠明。本院在执行简阳市建国商贸有限公司与简阳市五城惠家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户籍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开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