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与张、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82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4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 金 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人民陪审员常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