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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8472常净净与龙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净净,龙永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472号原告:常净净,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告:龙永东,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净净与被告龙永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常净净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常净净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净净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