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谭忠军、谭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谭忠军,谭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63岁。被执行人:谭忠军,男,44岁。被告:谭忠良,男,汉族,52岁。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谭忠军、谭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谭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建国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日起至偿还欠款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谭忠良对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谭忠军、谭忠良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忠军、谭忠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5月11日查明二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二名被执行人有余额的银行账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忠良有工资收入,本案已冻结其工资收入。本院查明二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忠军、谭忠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执行工资期限较长且二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谭忠军、谭忠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