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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2858号原告:张某,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白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武某,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0万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7日,二被告自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白某、武某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据一枚。证明2015年5月27日,二被告自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的事实。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借款后理应积极偿还欠款,其未积极偿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白某、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64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丹青审 判 员  杨国新人民陪审员  牛成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怡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