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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42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93年3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告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侵害被告、第三人及国家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熙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任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