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作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4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赤口村。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作新,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作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作新拒不履行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