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哲,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刘哲,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益唐,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益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哲与被执行人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52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益唐、邵阳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邵��市北塔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经查询,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晓强审判员 杨成林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志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