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终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海童与宋海斌、钱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童,宋海斌,钱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童,男,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斌,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清波,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钱桂玲,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海童因与被上诉人宋海斌,原审被告钱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9民初1311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童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37.5元,本院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海童负担,余款7012.5元本院退还张海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肖 炜代理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志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