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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向萍与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尹玉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萍,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尹玉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904号申请人:向萍,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霞,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尹玉寿,男。申请人向萍与被申请人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尹玉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尹玉寿银行账户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张华以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嘉盛隆置业有限公司、尹玉寿银行账户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张华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XX的房屋。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向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 红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越洋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