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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孙洪梅申请执行黎宝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梅,黎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梅,女,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黎宝民,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黎宝民住房公积金给付申请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