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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万武文、周应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武文,周应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武文,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生。被执行人:周应龙,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担保人:汤玉琴,女,汉族,1967年2月17日生。担保人:陈国亮,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武文与被执行人周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汤玉琴、陈国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一个半月,并同时为被执行人周应龙在暂缓执行期届满后能全面履行执行义务提供担保。本院遂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周应龙仍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汤玉琴、陈国亮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汤玉琴、陈国亮应当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执行人万武文清偿969838.83元。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