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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次多与巴桑卓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多,巴桑卓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084号原告:次多,男,1992年1月5日出生,藏族,农民,住拉萨城关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巴桑卓玛,女,藏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次多与被告巴桑卓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次多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巴桑卓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次多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次多撤回对巴桑卓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次多负担。审判员 边巴卓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