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4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力扬与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供电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扬,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供电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4民初722号原告:李力扬,男,汉族,1956年7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芹,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法定代表人:刘增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明,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供电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才,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力扬诉被告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力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力扬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力扬负担。审 判 长 周德顺审 判 员 宝金霞人民陪审员 阿力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多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