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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隆化镇迎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郝仲达。被执行人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镇安州街富卿苑小区南侧。法定代表人:贾振林。本院在执行隆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冀0825执11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隆化支行的存款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承德宏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隆化支行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账户:13×××1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