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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岩与许多、李华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岩,许多,李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民终1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岩,男,汉族,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新,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多,男,汉族,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建,男,汉族,住双辽市。上诉人石岩因与被上诉人许多、李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新、被上诉人许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岩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吉038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二被上诉人返还吉C-SLX**号奥迪牌轿车一辆,确保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一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华建存在吉C-SLX**号奥迪牌轿车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因李华建没有向上诉人交付车款而提起诉讼,即解除合同,返还车辆。二是,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许多没有任何关系,许多非法占有上诉人的车辆,法院应当判决李华建和许多将吉C-SLX**号奥迪牌轿车返还给上诉人。三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车出卖给李华建,李华建转售他人,后由许多购买取得所有权。”这种认定明显违法。李华建买车没有交款,车籍也没有变更,石岩与李华建的买卖车辆协议已经解除,随之李华建对车辆的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因此,法院认定争议的车辆所有权为许多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纠正。一是,依据《合同法》九十四条(三)款解除了石岩与李华建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是正确的。但协议解除后,法院应当适用返还车辆条款。二是,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石岩的轿车所有权确认为许多,没有事实依据,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许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华建未到庭,未答辩。石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被告将吉C-SLX**号奥迪牌轿车返还原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石岩与被告李华建之间、被告李华建与刘海龙之间、刘海龙与第三人许多之间接连发生汽车买卖合同关系,第三人从2015年底取得吉C-SLX**号奥迪牌轿车及相关证照,对车辆实际使用与管理至今。期间,该车辆的保险检车、违章罚款、扣分罚分等都由第三人负责办理及交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出卖给被告,被告转售他人,后由第三人购买取得所有权。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车辆时给付了车价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车辆,因本案存在被告将车辆售出后已经丧失了物之所有权无法返还原物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要求原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要求被告一同协助过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原告石岩与被告李华建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解除。二、驳回原告石岩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第三人许多是吉C-SLX**号奥迪牌轿车的所有权人。原告石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许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四、驳回第三人许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涉诉车辆在石岩、李华建、案外人和本案第三人许多之间发生多次买卖行为,最终本案涉诉车辆交付给了本案第三人许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即“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的规定,许多善意取得本案涉诉车辆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案中虽然李华建未向石岩支付买车款,但石岩将本案涉诉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李华建的事实证明石岩已将车辆出卖给了李华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石岩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石岩可另行要求李华建赔偿损失。综上,石岩的上诉理由因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石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石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