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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7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于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760号原告:唐某1,男,2004年8月28日出生,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监护人:唐某2,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于长海,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雪,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在审理原告唐某1与被告于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