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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园晨轮胎经销处诉被告盘锦市沥青厂劳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园晨轮胎经销处,盘锦市沥青厂劳服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951号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园晨轮胎经销处,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兴盛街。法定代表人梁馨予。被告盘锦市沥青厂劳服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法定代表人葛培忱。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园晨轮胎经销处诉被告盘锦市沥青厂劳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园晨轮胎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圣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