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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中梁山远明木材经营部与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中梁山远明木材经营部,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826号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远明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N8EH95。经营者:赵海,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685851。法定代表人:张世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远明木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中铨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