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晓娟与赵祥芹、王长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娟,赵祥芹,王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娟,女,58岁。被执行人:赵祥芹,女,57岁。被执行人:王长凤,女,64岁。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与被执行人赵祥芹、王长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被告王长凤、赵祥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陈晓娟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2万元为本金,时间自2010年12月5日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息2.5分计算;以5万元为本金,时间自2011年5月8日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息2.5分计算。)驳回原告陈晓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王长凤、赵祥芹共同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晓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9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祥芹、王长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赵祥芹、王长凤名下暂无存款及车辆信息。本案查明赵祥芹、王长凤在本院有多起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工资账户已被另案执行,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等待执行工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陈晓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晓娟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