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启香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启香,伍爱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邹启香,女,1960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丰乐镇。被执行人:伍爱权,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本院依据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6执2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邹启香与伍爱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务川看守所服刑,且被执行人无车、无房、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26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家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