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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章燕良与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燕良,邵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680号原告:章燕良,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邵云,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原告章燕良与被告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章燕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章燕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占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