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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凌清与临沂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庆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清,临沂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庆功,史兰奎,郝文解,季玉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333号原告:凌清,居民。被告:临沂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50号被告:刘庆功,居民。被告:史兰奎,居民。被告:郝文解,居民。被告:季玉来,居民。原告凌清与被告临沂运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刘庆功、史兰奎、郝文解、季玉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凌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凌清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4元,减半收取计5642元,由凌清负担。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