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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4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贾冬娥、谷文莉等与曹永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冬娥,谷文莉,谷淑莉,谷淑平,谷灯辉,张雪方,曹永安,中国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623—1号原告:贾冬娥,女,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嘉祥县(系死者之妻)。原告:谷文莉,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嘉祥县(系死者之长女)。原告:谷淑莉,女,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嘉祥县(系死者之次女)。原告:谷淑平,女,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嘉祥县(系死者之三女)。原告:谷灯辉,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嘉祥县。原告:张雪方,女,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曹永安,男,汉族,1993年6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险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负责人:田盛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贾冬娥诉被告曹永安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曹永安驾驶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永安驾驶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