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5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单可强与赵永良、吴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可强,赵永良,吴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274号原告:单可强,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赵杉杉,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良,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吴忠平,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可强诉被告赵旭明、赵永良、吴忠平、卢小红、王金柱、席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可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永良、吴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单可强撤回对赵永良、吴忠平的起诉。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