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进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进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971号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5号星语林·名园大门。法定代表人:李运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颜进珍,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进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进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沙前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