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福全诉徐扬、方全、刘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全,徐扬,方全,刘彦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008号原告:张福全,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胡总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扬,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方全,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被告:刘彦胜,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全诉被告徐扬、方全、刘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确定被告徐扬、方全、刘彦胜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电话停机、人已他往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现在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福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