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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开华与苏昌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华,苏昌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387号原告:王开华,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苏昌铨,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王开华与被告苏昌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开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王开华已预交),由原告王开华负担。审判员  陈贵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楚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