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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5013号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909796545,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杨村路浪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98575056A,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温龙工业园区第11幢A座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李相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申请的证人陈某出庭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836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陈某曾代表被告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所涉义务早已结清。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案外人陈某以“佳能”之名向原告提供了价值83620元的各色包装袋。2016年1月15日,原告误将本应支付给陈某的货款83620元汇入被告账户。经多次协商,被告仍未将该款返还给原告。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曾于2013年-2014年间与案外人陈某代表的被告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已支付相应款项。2015年5月-10月期间,案外人陈某以“佳能”名义向原告提供了价值83620元的各色包装袋。2016年1月15日,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向被告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6×××88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龙港支行的账户转账836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以及原告提供的送货凭证、汇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之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一方获利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将83620元转账至被告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账户,事实清楚。被告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虽曾经与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在2013年-2014年间发生过交易行为,但是所有款项均已支付完毕。被告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具备合法依据取得涉案款项,且原告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佳能”公司间发生的债务数目与本案涉案金额相符合,原告认为该款系错付款,理由成立。故被告取得讼争款项依法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836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836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3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浙江博艺印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小勤人民陪审员  林文军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吴新新代书 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