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与洪杰、洪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洪杰,洪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435号原告: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经营者:金文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治荣,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杰,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洪竣,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原告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诉被告洪杰、洪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