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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与洪杰、洪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洪杰,洪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435号原告: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经营者:金文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治荣,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杰,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洪竣,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原告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诉被告洪杰、洪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双流区红星金邦鞋材厂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