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泗泾木材包装箱厂与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泗泾木材包装箱厂,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泗泾木材包装箱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湘城泗泾村。法定代表人高金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莫城镇高泾村。法定代表人瞿建中,总经理。苏州市泗泾木材包装箱厂与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一、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结欠苏州市泗泾木材包装箱厂货款361049.1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履行。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663元的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1元,由原告苏州市泗泾木材包装箱厂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恒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常熟市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六处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苏常公路莫城段(湖鹤村高泾段)25号、虞山镇苏常公路莫城段(湖鹤村高泾段)25号1幢、2幢、3幢、13幢、苏常公路莫城段25号1幢,上述房产以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和厂区内的机器设备正在本院(2017)苏0581执1723号案件整体处置过程中,本案可待他案处置结果。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正在他案中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