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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晓龙、范纯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龙,范纯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084号申请人:徐晓龙,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旭,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晶,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范纯瑛,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徐晓龙与被申请人范纯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晓龙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纯瑛名下的572,9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徐晓龙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晓龙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范纯瑛价值572,9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传慧书 记 员 刘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