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晓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晓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581号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沐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晓辉,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韩晓凯,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赤峰金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许晓君审判员河日伦人民陪审员额尔敦达古拉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范学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