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和新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和新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5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和新,男,1952年7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建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和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和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或8月某日,被告人吴和新在启东市寅阳镇某处围墙找到“私刻印章”的小广告,电话联系制假印章人员(身份不明),先后伪造南通翰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部、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南通卓某启东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域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及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部印章各1枚。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和新借用启东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指使其资料员在恒大地产集团下属启东市通誉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对启东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部分5万元以上20万以下工程的委托招标比价过程中,用上述伪造的4枚公司印章在报价单上盖章,分别冒用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沪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卓某北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项目部的名义提供虚假报价。被告人吴和新于2016年12月7日主动至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和新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张某、汤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印有“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部”字样印章等物证,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据清单,恒大地产集团提供的项目资料,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通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印章印文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吴和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和新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和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和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刑法修正案(九)》对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刑罚作了修改,增设了罚金刑,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故本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本案不适用罚金。综上,根据被告人吴和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和新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印有“南通瀚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部”字样的印章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史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玮琳书 记 员 陆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