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开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开全,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初中文化,做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被逮捕。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开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开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李开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下,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载李某3途经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村贵南路路段时与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李某1发生碰撞,造成李某1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开全拨打110报警及120救护车,救护车到场后,李开全逃离现场,后李开全于当日上午11时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李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开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和辨认,证人李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和刑事照片,理化检验报告,痕迹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轮摩托车的静态检验报告,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和谅解书,户籍证明和被告人李开全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开全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开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李开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下,吃夜宵后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载李某3途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村贵南路路段时与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的被害人李某1发生碰撞,造成李某1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开全拨打110报警及120救护车,救护车到场后,李开全逃离现场,后李开全于6月16日上午11时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李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开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李开全一方与李某1家属和李某3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开全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1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00000元,被害人李某1家属对被告人李开全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2的证言和辨认:2017年6月15日23时30分左右,有两名青年男子在我经营的大排档吃宵夜和喝酒,后又有几名顾客过来,那两名青年男子大约是16时凌晨2时多离开的。并对吃宵夜的人(李开全)进行了辨认。2、证人李某4的证言:2017年6月16日11时30分左右,潮阳区贵屿镇北林大队治保会人员通知我们,说我弟弟李某1在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已经现场处理完毕,让我来确认一下是否是李某1。后我与亲属一起到潮阳交警大队了解情况,并到潮阳分局法医解剖室确认尸体。经确认,该死者就是我弟弟李某1。3、证人李某3的证言和辨认:2017年6月15日23时30分左右,我乘坐李开全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到潮阳区贵屿镇北林北门十路的大排档吃宵夜,后李开全叫了另外几个朋友过来。期间我们都有喝啤酒,但李开全喝了多少我不清楚。至6月16日2时50分左右,李开全就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突发我从大排挡往贵屿镇华美方向行驶。当时正在下雨,李开全穿着雨衣,我便在后面用李开全的雨衣遮挡住我的头部及上半身,所以我无法看清外面的情况。行驶至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村贵南路路段时,我感觉到李开全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好像撞到了什么东西,摩托车突然轻微震动,我就将冒住我头部的雨衣甩开,后查看情况发现李开全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是与一辆女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对方一名男性驾驶员已经摔倒在地上,我就去叫喊该男子,但男子没有反应,我便多次打电话让120派人员过来现场。后经医务人员抢救后说该男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李开全听到后就叫医生尽力抢救伤者,并对该男子进行胸部按压施救。后治保会的人员到场,并在现场询问情况,后让我先行离开。当时我也没有留意李开全在哪便先行回家了。后李开全联系我,说交警同志要我配合到潮阳交警大队过来调查,配合调查后,至6月29日交警同志通知我到贵屿镇北林乡政府再次进行询问。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017年6月16日3时23分,李开全报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后李开全于当日上午11时多到潮阳交警大队投案自首。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和刑事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村贵南路路段的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对肇事现场、肇事车辆、手机通话记录等进行了拍照。5、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李开全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一辆的情况。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被检人李某1有明确交通事故史,其头皮挫裂创口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其鼻腔内有血性混合体溢出说明其颅内损伤严重,其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7、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明李开全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李某1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mg/100ml。8、检验报告,证明黑色无号牌电动轮摩托车(带遮阳蓬)前车轮上方挡板固定架的撞击变形痕迹与紫色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前保险杠的凹陷变形痕迹,符合相互碰撞形成。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李开全在夜间饮酒后遇雨天气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1、李某3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10、检验报告书,证明经检验,喜之富电动二轮摩托车静态安全检查结果状态正常。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未查询到被告人李开全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2、调解协议、经济赔偿凭证和谅解书,证明2017年8月20日被告人李开全一方与李某1家属和李某3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开全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1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00000元,被害人李某1家属对被告人李开全的行为表示谅解。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开全,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14、被告人李开全的供述:2017年6月15日23时30分左右,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李某3到潮阳区贵屿镇北林北门十路的大排挡吃宵夜,期间我喝了啤酒。至16日2时50分左右我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乘载李某3从大挡排出来回家,3时左右我们途经潮阳区贵屿镇北林村贵路路段时,对向行驶来一辆摩托车突然我与对方摩托车就撞在一起了,对方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我车只是侧倒,并没有倒在地上,这时我看到对方伤势比较严重,便马上过去对其进行心脏按压,同时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及120救护车,后把手机拿给郑鹏生叫他继续拨打110,过一会,救护车到场后医生就对对方驾驶员进行抢救,我则拿雨伞为他们遮雨。大约4时左右,我由于害怕就逃离现场,后因为我考虑到逃避不了,同时家人及治保会工作人员对我进行劝说,于是我于早上9时到北林村治保会,10时跟治保会工作人员一起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开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开全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李开全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李开全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开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科云审 判 员 林育珊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佳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