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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336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2011年4月4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理人:廖某,女,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王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寒阳,男,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系永州市潇湘志愿者协会理事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林业局职工,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