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光钦与浏阳市万客隆出口烟花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钦,浏阳市万客隆出口烟花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995号申请人:杨光钦,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申请人:浏阳市万客隆出口烟花制造厂,住所地浏阳市溪江乡新湖村。投资人肖帮松。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杨光钦与被申请人浏阳市万客隆出口烟花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光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的拆迁款1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光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市万客隆出口烟花制造厂在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的拆迁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