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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3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覃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覃乐,唐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覃乐,男,壮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唐涯,男,壮族,1993年12月7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乐名下所有款项的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