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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玉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玉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民特5号申请人:何玉红,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人何玉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玉红称,唐以光于2004年腊月二十日因发生意外致神经受损而痴呆,2015年5月从女儿位于成都建设北路三段185号的家中外出失踪,后经多方寻找未果。现申请宣告唐以光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唐以光,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乡民主村8组,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系申请人何玉红的丈夫。唐以光因智力残疾,于2015年5月18日9时许从女儿唐敏位于成都建设北路三段185号的家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何玉红申请宣告唐以光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唐以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以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唐以光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妻何玉红向本院申请宣告唐以光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以光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