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纪超宇、王光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超宇,王光芳,姚钱树,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纪超宇,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王光芳,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姚钱树,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4649号,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光芳、姚钱树、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光芳、姚钱树、王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光芳、姚钱树、王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钱树所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冻结被执行人王光芳所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冻结被执行人王斌所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江西)书记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