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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欧洲航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洲航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3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欧洲航运公司(EuronavNV)。住所地:比利时王国安特卫普B-2000,格拉切卡伊路**号(DeGerlachekaai20,B-2000Antwerpen,Belgium)。法定代表人:EgiedVerBeeck&HugoDeStoop,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国林,上海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娟,上海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号。负责人:冯贤国,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金松,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圆圆,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洲航运公司(EuronavNV,以下简称欧航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欧航公司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6)浙7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航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欧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欧航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洲航运公司(EuronavNV)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900元,减半收取19950元,由上诉人欧洲航运公司(EuronavNV)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 青审判员 黄 青审判员 吴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琳